未成年子女申辦不動產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二五六號函
【要旨】
未成年子女申辦不動產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
【內容】
一、按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其立法精神旨在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共同行使為原則,是本案有關林○○代理賴○○等三人申辦台中市南屯區○○段○○地號土地及○○建號建物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同意 貴處所擬意見,由父母雙方會同簽名或蓋章後,地政機關始予受理。惟倘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意思不一時,仍應依同法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規定辦理。
二、本部七十六年九月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三一二Ο四號函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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