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地政機關是否審查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為贈與之情形有關事宜(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五七五九號函
【要旨】
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地政機關是否審查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為贈與之情形有關事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賦稅署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關於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是否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為贈與之情形,應非屬地政機關審查事項,如所檢附繳(免)納稅證明蓋有『另有贈與稅者』,則地政機關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審核。二、地政機關登記審查人員於受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案件時,倘發現該不動產係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或為配偶間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者,得於辦理登記後通知當地國稅機關以便辦理查核。三、關於前項案件,如因地政機關登記審查人員之通知,國稅機關就該移轉案件得課以當事人罰鍰時,建請財政部研究予以核發獎勵金。」
(按:核發獎勵金乙節,參照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九七八五號函有關地政機關協助稅捐機關查緝稅賦獎金分配規定)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