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於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是否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無錯誤,與土地登記案件審查事項無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九八五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於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是否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無錯誤,與土地登記案件審查事項無涉
【內容】
案經本部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邀集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稅務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稅捐處及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稅捐處研商獲致結論:「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受理及審核,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二點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基於政府機關間業務相互連繫原則,地政機關於登記時,如有發現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應依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此發現地價有無錯誤,與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案件之審查事項無涉,不生登記前或登記後查對地價之問題,惟為核實課徵土地增值稅,地政機關應儘量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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