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二)

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六一七三五號函 
【要旨】
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
【內容】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轉讓,應於決算期屆至其所擔保之債權確定時,始得與此債權一同移轉,前經本部七十五年八月七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三二五四六號函准法務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法(七五)律九一二五號函釋有案。本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既經結算確定,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與受讓人(連帶保證人)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時,可免由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會同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