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債務經清償後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委由金融機構逕函送登記機關辦理

債務經清償後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委由金融機構逕函送登記機關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四二五號函 
【要旨】
債務經清償後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委由金融機構逕函送登記機關辦理
【內容】
案經函准財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六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一五五一一號函以贊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全授字一九四五號函之意見,略以:「為配合政府推動簡政便民革新措施,同時兼顧具時效性塗銷案件及部分民眾之個別需要,本案似採『仍維持現行由客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為原則,惟客戶若有需要,得委由金融機構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書連同他項權利證明書,逕函送登記機關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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