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辦理移轉登記應另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二二二二號函
【要旨】
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辦理移轉登記應另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內容】
按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明定。本件首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既載明「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則於當事人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前,該判決是否確定,不得而知,如原告據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單獨申請登記,依法尚有未合,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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