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九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六六八三號函
【要旨】
依法院判決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費逾期罰鍰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內容】
因法院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其權利變更之日,為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已有明定。而判決確定之日,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認定之。從而,因判決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有無逾期申請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核計之。至法院發給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僅在證明該判決業經確定,其發給日期與申請登記是否逾期之計算無關。惟其因申請該證明所需之期間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扣除。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三條、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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