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如登記申請書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名或蓋章,未成年人無須再行用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八二六六五一號函
【要旨】
申辦繼承登記,繼承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如登記申請書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名或蓋章,未成年人無須再行用印
【內容】
按「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在登記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六條所明定,申請人提出申請登記時應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惟依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故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如申請書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名或蓋章,地政機關自應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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