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0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4234號函
【要旨】
金融機構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
【內容】
查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固為民法第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256號判例所明示,惟印章並無一定之形式,簽名章或以機械印製方式簽章,其印版自屬印章之一種。又印章委由他人代蓋,依法並無不可。法務部69年7月30日(69)法律字第1098號及72年5月16日(72)法律字第5721號函釋參照。是金融機構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權利人之印章以統一彩色印刷方式產製,與本人親自簽章,在法律上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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