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喪失國籍者,其土地准予辦理更名登記

喪失國籍者,其土地准予辦理更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五年一月七日台(五五)內地字第一九二四六號函 
【要旨】
喪失國籍者,其土地准予辦理更名登記
【內容】
查本案林○○喪失我國國籍後,其已有之土地如合於土地法第十九條規定者,自應准予辦理更名登記,否則應依照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按:國籍法第十四條已刪除,有關國籍法第十四條刪除後,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國籍者,其原已取得之土地權益處理事宜,本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八九四三號函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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