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場非屬建物或工作物或竹木,與地上權之要件不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五九四七四號函
【要旨】
網球場非屬建物或工作物或竹木,與地上權之要件不合
【內容】
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利,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和平占有取得地上權登記,其審查要點,前經本部六十九年九月六日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號函規定有案,本案板橋市公所以市立網球場、管理室及看台和平占有板橋市府中段一八八四號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其建物部分如為合法建物所使用之基地,得依前函審查要點規定辦理,至網球場部分非屬建物或工作物或竹木與地上權要件不符,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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