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移轉,地上權未隨同移轉登記者,現建物所有權人僅有移轉登記請求權,尚不生享有地上權之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二月七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三八三五一號函
【要旨】
建物移轉,地上權未隨同移轉登記者,現建物所有權人僅有移轉登記請求權,尚不生享有地上權之效力
【內容】
一、按地上權人將其在他人土地上所有之建築物出賣者,通常應推定其將地上權一併出賣,司法行政部四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台(四一)電參字第一三四五號代電固有明釋,惟不動產物權,依我國民法第七五八條係採登記生效主義,如建物移轉而地上權未隨同移轉登記者,僅有移轉登記請求權而已,尚不生享有地上權之效力。
二、本件地上權人於設定地上權後,將其所有之建物分別多次移轉登記,其地上權卻未隨同辦理移轉登記,依前開說明一,本件建物所有權人二人,即尚未取得地上權,縱建物所有權人二人嗣後又取得該建物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亦與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之規定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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