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不受影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九五一九號函
【要旨】
法院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不受影響
【內容】
按「執行之標準應依判決主文所示之旨趣為之。」最高法院十八年抗字第二一Ο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僅敘明仁○與林○○間之本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未為塗銷抵押權之記載,是本案土地及建物已設定之抵押權,尚不受該項判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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