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田」地目土地申請以竹木為目的之地上權登記,應檢附不違反都市計畫法規之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三月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七三五五○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田」地目土地申請以竹木為目的之地上權登記,應檢附不違反都市計畫法規之證明文件
【內容】
按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與道路預定地「田」地目土地申請以竹木為使用目的之地上權登記,依照本部七十五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四四五五二六號函釋,如該使用目的,不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登記機關應予受理。至其使用目的是否違反上開法條規定,係屬實質認定問題,應請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依法認定之。故為配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申請該項地上權設定登記時,應由申請人檢附該管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不違反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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