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申請塗銷地目,登記機關無需派員赴現場勘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10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40078604號函
【要旨】
受理民眾申請塗銷地目,登記機關無需派員赴現場勘查
【內容】
一、略。
二、基於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多已失實,為達逐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本部前以88年3月3日(88)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請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並研究以實地勘查及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來替代以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現況或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之做法,並於88年12月底前涉有地目之法規修正完畢,嗣以92年11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20071721號函重申本部將全面廢除地目等則制度,是按本部91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10011381號、91年9月9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611號函釋,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塗銷地目後,無論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地目是否與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類別相符,均無需派員赴現場勘查,逕行塗銷地目,將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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