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築房屋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可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更

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築房屋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可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更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八年一月六日台(五八)內字第○○七一號函
【要旨】
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築房屋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可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更
【內容】
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議復稱:「查台澎地區軍事設施周圍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十三條前段規定經劃為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在本辦法公布前原有之建築物得維持原狀,但在禁止建築區域內者不作增加面積之增建及增加高度之改建,...按地目變更係對土地利用現況之記載,而禁建係對建築加以必要之限制,兩者之執行互不相妨,本案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房屋申請地目變更一節,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自得准予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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