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二五六七七號函
【要旨】
稽徵機關函知地政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無須法院之裁定
【內容】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執行,前經本部六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七一九一九八號函釋有案。茲復准財政部六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一二三四號函副本:「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旨在保全稅捐,故其規定,僅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為已足,即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無須經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至該項通知之生效,應以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通知送達登記機關後,登記機關始受該項規定之拘束。如上項通知未送達前,登記機關已對該項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他項權利者,自不能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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