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移轉案件中,義務人不同之標的同時移轉於同一權利人之情形,如分別訂立契約日期相同者,得免分件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四三一二號函
【要旨】
同一移轉案件中,義務人不同之標的同時移轉於同一權利人之情形,如分別訂立契約日期相同者,得免分件辦理
【內容】按「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三百四十頁(五)1.(1)A規定:「同一移轉案件中,各標的物之義務人必須相同。義務人不同之標的物同時移轉於同一權利人之案件,應退回請當事人分件辦理。」惟查此類案件未以分件方式辦理,於電子處理作業上並無困難,為符簡政便民原則,爰修改上開系統規範增列但書規定為:「…但如分別訂立契約書且訂約日期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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