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八三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之加油站用地應以重劃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內容】
經本部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係屬強制性之規定,故辦理市地重劃土地交換分配時,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應以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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