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一七九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未完成公告撤銷前不得於同一地區再核定自辦市地重劃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是重劃計畫書,經依前開規定公告期滿後,即具有其法定效力,主管機關應即依該重劃計畫書及市地重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本案高雄縣第十一期中山市地重劃計畫書,係經貴府核定,其實施有困難時,固然可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報請貴府核定公告撤銷該市地重劃,惟在完成公告撤銷程序前,重劃計畫書仍未失其法定效力,重劃範圍內之土地,仍屬應依市地重劃書辦理市地重劃之範疇,高雄縣政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撤銷前,即就同一範圍內之土地核定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難謂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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