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內容】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000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
(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
(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
(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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