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登記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七月六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六八四三六號函
【要旨】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登記之規定
【內容】
一、查印鑑證明書並無有效期間之限制;又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時,為瞭解當事人是否存在,並防杜冒矇申請,以保障人民產權,其委由他人代理申請登記者,應由該代理人核對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內註明,並加蓋代理人私章,如代理人核對不實,由該代理人負其責任,本部六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七二二四九九號函已有明定。惟上開規定有關代理人於申請書備註欄內註明乙節,業經本部七十一年四月八日七十一台內地字第七六二二一號函予以停止適用,並重行規定由代理人於委託書內簽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二、至委託人是否同意辦理該項申請,係屬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內部關係,應以委託書為憑,委託人於訂立委託書後,如不願受託人代理,應依法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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