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土地登記代理人或複代理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七○)內地字第四一四四八號函
【要旨】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土地登記代理人或複代理人
【內容】
一、查代理人於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及於本人,而非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不因此而妨礙其效力。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觀民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明,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土地登記之代理人或複代理人。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年八月八日法(七Ο)律字第九九六Ο號函同意前開意見。故本案當事人高○○選任之代理人或複代理人,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於申請書及委託書中,經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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