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實施建管前建物之基地一部分被劃為公共設施預定地,准其申請變更地目為「建」

實施建管前建物之基地一部分被劃為公共設施預定地,准其申請變更地目為「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七三七七三號函
【要旨】
實施建管前建物之基地一部分被劃為公共設施預定地,准其申請變更地目為「建」
【內容】
實施建築管理前興建之建物,如其基地之一部分,因實施都市計畫致被劃入公共設施預定地範圍內,仍應准其變更地目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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