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田」地目土地變更地目應以合法變更使用者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七四三五八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田」地目土地變更地目應以合法變更使用者為準
【內容】
按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農地申辦地目變更,應以其變更使用之行為是否合法以為准駁之依據,為本部六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台內地字第六九Ο九一一號函釋。關於本部訂頒「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經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劃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地目土地,申請地目變更應檢附有關機關核發因重大災害、灌溉系統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為『田』使用之證明文件。」係指經編定為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劃為農業區、保護區之後始變更原為「田」使用之土地而言。至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前即已變更使用之土地,仍依本部六十五年上揭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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