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依訴訟和解辦理分割登記,是項訴訟和解對拍定人仍有效力

依訴訟和解辦理分割登記,是項訴訟和解對拍定人仍有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六一)內地字第四八九三七五號函
【要旨】
依訴訟和解辦理分割登記,是項訴訟和解對拍定人仍有效力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一年九月五日台(六一)函民決字第Ο七五Ο三號函以:「查訴訟上和解,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承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及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難明瞭。本件○○○○○○小段○○號(舊地號,嗣因規定地價,經員林地政事務所逕為分筆為○○號之一、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二、之十三、之十四等號)土地之原共有人邱慶、邱鑾、邱道、邱炳等,既於五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協議分割該土地並願辦理分割登記,則此項訴訟上和解,對於其後因法院之拍賣而繼承邱慶持分之鄭○○、李黃○○、陳○○、朱○○等,亦有效力,邱鑾等似仍可依該訴訟上和解,對於鄭○○等單獨聲請分割登記。惟因鄭○○等係受邱慶之持分,故分割登記時,似應按其繼受之比例,將邱慶煒分得之部分,登記為該鄭○○等共有。」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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