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專案合併,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以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合併之核准函日期為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七一二八號函
【要旨】
公司專案合併,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以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合併之核准函日期為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內容】
按本部八十三年一月四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七三Ο一五號函釋略以:「…茲該公司奉准與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合併而解散,由合併後存續之某乙公司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應以『合併基準日』為之。」惟查並非每一合併案均有「合併基準日」,為利原因發生日期之認定,有關公司專案合併,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以「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合併之核准函日期」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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