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持同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債權人所有之和解筆錄,單獨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五九三二九號函
【要旨】
債務人持同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債權人所有之和解筆錄,單獨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七七)秘台廳(一)字第Ο二一七五號函:「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七五)秘台廳一字第Ο一八一三號函,係指命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其債權人得單獨申請登記,債務人既非債權人,如債權人不欲行使其權利,法律似無依債務人之申請,強課債權人接受移轉登記義務之規定。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係債務人欲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權人,因債權人拒不接受協同辦理申請,經債務人起訴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債權人同意協同債務人就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為債權人所有。是債權人已為接受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與本院前函所指情形不同。而此項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訴訟上和解,依法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毋庸強制執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本案義務人得憑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請將本案不動產移轉予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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