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漸進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三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
【要旨】
逐步漸進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
【內容】
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有失實,有關其存廢問題,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並分別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Ο五三三號函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Ο七Ο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惟因目前仍有法律以地目作為管制手段,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爰採逐步漸進方式,處理原則如下:
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
二、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地目原則上仍予保留,惟日後除「田」、「旱」、「建」、「道」地目外,其餘地目將不再辦理釐正。至現有地籍圖上已記載之地目則不予刪除,惟將來一律不再辦理釐正。又如核發的地籍圖謄本上有地目之記載者,應註明地目僅供參考字樣。
三、請有關機關儘速檢討並研究以實地勘查及以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來替代以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現況或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之作法,並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前將涉有地目之法規修正完畢,俾利全面廢除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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