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7319日台(87)內地字第8703223號函 
【要旨】
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其所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內容】
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申請抵押權權利內容債務人變更登記,依本部8724日台(87)內地字第8702578號函規定應檢附抵押權人之印鑑證明。但該變更登記申請案,如抵押權人會同申請時,其所蓋之印章與原設定抵押權登記申請案之印章相同者,得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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