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單獨申請非屬囑託登記項目之土地登記案件,除書狀補發登記外,得以函文檢送申請案件方式提出申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2014號函
【要旨】
政府機關單獨申請非屬囑託登記項目之土地登記案件,除書狀補發登記外,得以函文檢送申請案件方式提出申請
【內容】
按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稱公文者,為處理公務之文書,其處理程式類別均有明確之規定。而「函」於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時用之。是以,政府機關單獨申請非屬囑託登記項目之土地登記案件,除書狀補發登記外,如以函文檢送申請案件方式提出申請,並已於登記申請書內加蓋機關印信,應足表達該機關申請之真意,得免再委派執行公務之承辦人員親自到場送件辦理。另登記案件倘涉及繳納登記規費者,得以郵寄支票等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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