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法院判決單獨申辦登記之權利人,係指判決主文諭知勝訴之當事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九五三○號函
【要旨】
持憑法院判決單獨申辦登記之權利人,係指判決主文諭知勝訴之當事人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秘台廳字第一四四五四號函略以:按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又因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所謂權利人,係指判決主文諭知勝訴之當事人。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則本案宋ΟΟ非判決主文諭知勝訴之當事人,其繼承人自無權持憑確定判決單獨申請塗銷登記並同時辦理繼承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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