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委託處理事務之特約事項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約定,與登記機關應審查事項無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五四九七○號函
【要旨】
委託書委託處理事務之特約事項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約定,與登記機關應審查事項無涉
【內容】
關於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委託書委託處理事務欄內所載之「向地政機關申辦第一順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或「須無先順位之他項權利登記」等特約事項,核屬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約定,與地政機關應審查事項無涉,應由受託人自行注意,地政機關尚無以其申請與該特約事項不符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通知補正之必要。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六條)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