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再訴願決定撤銷之案件應依原駁回申請書件再予審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七一)內地字第六九九一五號函
【要旨】
經再訴願決定撤銷之案件應依原駁回申請書件再予審查
【內容】
查依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本案既經本部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七Ο)台內訴第四一六四四號再訴願決定:「原處分原決定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並於決定書理由內指定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處分,則登記機關自應依其原就駁回之申請書件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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