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公司董事長任期屆滿後之改選,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公司董事長任期屆滿後之改選,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五四三八號函
【要旨】
公司董事長任期屆滿後之改選,登記機關無須審查
【內容】
按「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令公司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選;期滿仍不改選者,得繼續限期令其改選,並按次連續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選為止。」「董事長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擔任之。」分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二百零八條第一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公司董事長任期屆滿後是否改選?何時改選?抑或連選連任,均非登記機關所得審認,故其申辦土地登記時,如經審查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登記機關應予受理。(略)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修正後合併為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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