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土地,部分依法變更建築使用,得就其建築基地範圍申辦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四一五八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土地,部分依法變更建築使用,得就其建築基地範圍申辦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
【內容】
一、按建築基地範圍,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土地,部分供建築使用,其建物既領有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建築基地範圍申辦土地分割及地目變更。至建築基地範圍,如依使用執照竣工圖無法認定,應請洽建築主管機關為之。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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