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所設計之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不宜辦理測量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七九八一三號函
【要旨】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所設計之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不宜辦理測量登記
【內容】
查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所留設之開放空間,依前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應常時間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其性質與建築物之走廊、樓梯等為主建物之共用設施,建築物所有人對其管理具自主性不同,為免造成建築物使用管理之誤導,依前開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所留設之各式開放空間(含具頂蓋者)不宜辦理該幢主建物之共用設施測量登記。本案建築物地面層開放空間不宜辦理測量登記。
(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八五Ο號令廢止,另公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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