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有抵押權之舊建物滅失,得申請滅失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九月七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五五九九二號函
【要旨】
設定有抵押權之舊建物滅失,得申請滅失登記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七三)秘台廳(一)字第ΟΟ六五六號函復:「按舊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完畢後,拆毀重建新建物,其抵押權即因原抵押物之滅失而消滅(最高法院五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五十七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四)參照),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及貴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五五五二一號函示,新建物拍定人可代為申請舊建物消滅登記,並由地政機關將勘定建物消滅事實通知原建物所有權人。本案舊建物因重建而拆除,既經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勘查結果,業已全部滅失,依前開說明,設定其上之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應隨抵押物之滅失而消滅,新建物拍定人可代位申請舊建物消滅登記,惟地政機關除將勘定建物消滅事實通知原建物所有權人外,似應通知抵押權人,以便抵押權人可依其他法律關係向原建物所有權人求償。」
二、本部同意司法院秘書長上揭函之見解。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