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九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三六二一號函 
【要旨】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下:「查交通部郵政總局轄屬郵政儲金匯業局規劃利用壽險資金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且依郵政總局組織法第九條設立,並訂有『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因係政府機關,於法律上不具獨立之人格,為解決其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實際困難,在該局改制為公司前,辦理上開業務抵押權設定登記,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即登載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表人局長○○○』。其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該權利義務主體之代表人,毋庸辦理變更登記;該局於訂立契約時,應於契約內就此節予以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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