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和解筆錄辦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有關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二九○一號函
【要旨】
持憑和解筆錄辦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有關事宜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秘台廳民二字第Ο七九三四號函復以:「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和解成立者,對於訴訟繫屬後因當事人死亡而包括的繼受其權利義務關係之繼承人,自應生效力。關於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如何強制執行乙節,法院係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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