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日據時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如為日本人可申辦塗銷登記

日據時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如為日本人可申辦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四九)內地字第三三二二六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如為日本人可申辦塗銷登記
【內容】
本案經本部邀請司法行政部並經通知台灣省政府地政局列席說明詳加研商結果:「一、日據時期法院囑託之假處分登記於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已辦理假處分登記者,應由地政機關通知原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辦理塗銷登記。二、前項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接到地政機關通知後,倘不同意共同申請辦理塗銷該項假處分登記時,應由債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及第五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定。三、前項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如為日本人,由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債務人)應附具保證書單獨申請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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