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六二七四號函
【要旨】
保全處分登記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法院得囑託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及抵押權登記
【內容】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賣,依法應登記者,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案貴市○○段○○小段○○地號土地及○○路○○號六樓之建物既經台北地方法院○○分院執行拍賣,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抵押權登記及加註買受人,依上開規定,登記機關應依法院囑託事項辦理。至該不動產之保全處分登記,仍應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始得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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