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辦移轉登記之抵押權價值超過原設定範圍時,應得抵押人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台(五七)內地字第二八二一○一號函
【要旨】
法院囑辦移轉登記之抵押權價值超過原設定範圍時,應得抵押人同意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五七函民決四六二二號函:「查本件抵押權既經法院依法囑託辦理移轉登記,地政機關自應照辦。惟法院囑託移轉登記之抵押權價值,如超過原登記抵押權價值時,足以增加該不動產之負擔,除經抵押人(通常為不動產所有人)同意外,似非法之所許,就超過部分應以不予登記為宜。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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