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二○三二號函
【要旨】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內容】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申領抵價地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惟仍應將申領抵價地之繼承人姓名、地址、原受領之補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以利稅捐機關核課遺產稅,請查照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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