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六一)內地字第五○八○九六號函
【要旨】
原登記案件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停止登記及其申請行為
【內容】
一、查關於申請停止他人之不動產登記程序,前經本部六Ο內釋慶字第一Ο四二三號函重申應依本部台(四七)內地字第二Ο四三四號及第一九一八Ο號兩函規定辦理有案。本案周有生所有不動產於登記完畢後,雖經第三人周賢臣另案訴請行政法院審理中,惟在未依前開部函規定辦理前,該管地政機關仍不能停止其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登記之聲請行為。
二、復查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經該管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訛,應即登記;倘認為有瑕疵,亦應予駁回,此觀土地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甚明。關於周有生與李王善美等間因買賣土地申請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案,自應依據上開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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