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五八號函
【要旨】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準
【內容】
關於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與直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兩者之登記原因發生日期是否應以各繼承人實際協議之日期為準,仍請依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Ο八四五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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