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過錄之抵押權申請塗銷登記,由抵押權人及抵押人會同申請

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過錄之抵押權申請塗銷登記,由抵押權人及抵押人會同申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九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二二三五三號函 
【要旨】
依照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過錄之抵押權申請塗銷登記,由抵押權人及抵押人會同申請
【內容】
一、按抵押權之登記係由該管地政事務所於辦理總登記時,依照不動產登記簿過錄者,是項過錄之登記權利,於法顯有未合,該管地政事務所應迅即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塗銷登記,如雙方當事人均承認該項抵押權時,應另通知雙方限期補辦申請登記手續。如任何一方有異議而發生爭執時,應令其向司法機關訴請救濟,俟判決確定後,再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判決旨趣辦理。前經行政院秘書處五十四年十月六日台五十四內字第七二Ο六號函示有案,是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如係於辦理總登記時,由地政機關依據日據時期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過錄者,應依照上開院函處理,尚不得依照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本部五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五Ο)內地字第四二二二二號函釋應予停止適用。
二、又日據時期抵押權,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未經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而為轉載,其設定期限已屆滿,擔保債權請求權亦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惟已辦理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是否消滅,並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當無從依抵押人一方之申請,逕予塗銷其登記,如果抵押權人行蹤不明或拒不會同申請時,僅得由抵押人訴請塗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塗銷登記。前經本部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七二七二號函釋有案。本案林○○等申請抵押權更正登記,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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