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配售請求權」,買受人不得單獨就「土地所有權」申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九二九號函
【要旨】
法院拍賣「土地配售請求權」,買受人不得單獨就「土地所有權」申請登記
【內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係指因法院拍賣、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而言。本案法院拍賣之標的,既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復稱,係土地配售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自無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適用。(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後為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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