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年9月25日台內地字第8509377號函
【要旨】
釋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之適用
【內容】
查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所謂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係指以基地或基地上之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而言,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未依建築法領得建築執照,僅屬私有建築違反許可之規定,並非以基地或基地上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自難認為與該條款所定之情形相符(最高法院41台上字第95號判例。)本案李國榮君陳為承租人於基地上興建違章建築物,是否為土地法第103條第2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中之「違反法令之使用」乙節,除應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解釋外,如有涉及實務認定部分,仍應本於職權依法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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