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5年1月14日台55內字第283號令
【要旨】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33條所謂繼續耕作滿十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一節,應以依法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惟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承墾墾竣土地會同農林機關勘驗發給墾竣證書之日,應同時予以辦理耕作權登記。」
二、令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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